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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77岁的老年人,医院仅凭“结合增强扫描,考虑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的诊断结论,就决定对其实施“癌症手术”切除多器官,导致3个月后辞世。后经卫健委调查,手术中医师探查胰腺表面并未看到或摸到肿块。病理报告也均未见恶性证据。

据患者女儿称:年8月初,这位77岁老人在老伴陪同下到深圳市福田医院体检,入院后医生给老人做了各项检查,均未显示有恶性肿瘤,医院医生的要求,两天后他们将母亲送到广医院做了PET-CT检查,诊断意见为“结合增强扫描,考虑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但该报告仅供临床参考。医院决定给张老太做全胰+全脾切除手术。

同年10月10日,老人再次住院,医生下了几次病危通知书,8天后出院。11月15日,老人在家昏厥,医院,被诊断为肝功能衰竭。11月29日她被转至ICU治疗。12月2日上午10时左右老人辞世。辞世老人子女在引起怀疑之后打开病历,发现当初母亲的多个器官被切除掉,导致她进食和消化困难。而且根据“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记载,“将胃、十二指肠、胰腺、脾脏、胆囊及部分空肠标本完整移除。”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在未有确切依据支持胰腺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对她实施癌症手术,错误切除了她的胰腺、脾脏等重要器官,导致她手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死亡。遂委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医院告上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共计5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万元。年5月25日,法院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在患者无明显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行“全胰切除术”,手术创伤巨大且对她的全身营养代谢及水电平衡产生严重影响,其死亡与手术方式的选择有一定关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手术方式选择不妥,对于手术方式的选择未与她家人进行充分沟通,术中未发现病灶时没有对手术方式进行重新评估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张老太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61%至90%。年11月10日,深圳市医院担责8成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计47万余元。医院在一审宣判后表示不服,目前已经提起上诉,要求重新鉴定,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开庭。年12月16日,深圳市卫健委在回复辞世患者女儿,经调查患者张老太的病历资料、询问相关医师,该医院在术中将患者的胆管切缘切片送去病理科,医师表明该次切片目的不是为了明确胰腺癌的诊断,而是为了明确残余的胆管可能有癌细胞的部位是否切除干净,术中切片的结果不影响胰腺手术的开展。经查,该医院在为患者张老太实施手术过程中,手术医师在术中探查胰腺表面未看到或摸到肿块时,未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并与其进行充分沟通,该院涉嫌存在未及时告知病情等医疗服务信息的行为,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该委对该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该委医院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上个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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