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证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和燃气系统运行正常,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强化企业和政府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设施和进口设施,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

  依据《城镇燃气条例》适用范围,其他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不适用本规范,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受《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此外,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由石油、冶金煤化工领域的相关标准予以规定。

  1.0.3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1安全生产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通常表现为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所以,安全生产既是保证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

  2保证供应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是保障民生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必须采取切实技术保障燃气连续、正常供应。

  3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在工程建设中,节能和环保是必须的技术措施。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城镇燃气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选用高效的装备和产生的污水、废气、噪音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对区域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1.0.4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

  1.0.5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防治污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并同时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对城镇燃气工程来说,安全设施是指:用于预防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而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能挽回,从而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并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重视安全设施的建设,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1.0.6城镇燃气设施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进行验收。

  1.0.7城镇燃气经营者应建立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1.0.8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中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应符合国家相关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规划和选址选线

  2.0.1城镇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在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纳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也在快速开展,燃气的使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不仅为居民生活带来便利,而且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城镇燃气系统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在经过调研后,结合本地的用气需求和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才能进行城镇燃气的规划,从而形成一套安全、可靠、使用的燃气供应系统。因此,城镇燃气规划是非常有必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城镇燃气规划的编制应与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规划范围及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或镇规划相一致。

  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55号),加强源头安全风险评价,落实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的安全保障条件,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网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2.0.2城镇燃气规划应与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镇道路等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和协调。

  城镇燃气规划的编制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定义的城市、镇规划阶段相衔接,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同时已确定的详细规划项目应纳入总体规划。

  城镇燃气、电力、电信、供水、排水、供热等工程管线均属市政工程管线,一般沿城镇道路地下敷设。由于城镇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有限,在城镇燃气规划编制过程中,燃气管线布置应与其他管线工程位置很好地协调配合,统筹规划,减少相互间的影响和矛盾,保证燃气规划的顺利实施。

  2.0.3城镇燃气规划的内容应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个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燃气规划,上述内容是必须的。需要强调的是,厂站的项目规模较大,在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受到管理层和消防主管部门的重视,安全设施做的比较到位,相对事故较少。目前燃气事故频发主要集中在规模较小的场站和户内应用场所,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当每发生一起燃气事故发生,就会让多个家庭失去了欢笑的权利,同时也给企业或个人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所以,在项目的规划阶段就应当重视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0.4城镇燃气规划除了提出供气主体设施的布局外,还应提出调度设施、维护抢修设施、用户服务设施等的布局。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针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动用储备、调度、抢修等应急措施,尽快恢复燃气供应,在城镇燃气规划中提前对上述设施进行布局,将有效提高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见能力、抢险抢修能力和社会救治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2.0.5城镇燃气工程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满足用气市场需求,合理选择气源。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

  为保证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满足城镇燃气供需平衡。城镇燃气规划编制应综合分析气源条件,结合当地及周边燃气资源状况,统筹考虑其他各类气源,科学合理选择。

  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应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安全工作,城镇燃气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同时,城镇燃气规划中应对城镇燃气的互换条件进行规定。

  2.0.6城镇燃气厂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及城镇燃气规划,结合供气条件、场地条件和用户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城镇燃气厂站的建设规模,要立足实际,统筹规划未来的发展目标。在城镇燃气厂站规划建设过程中,正确认识到燃气发展和城镇建设之间的关系,不仅要考虑到城镇当前的建设发展问题,还要考虑到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要求,以减少城镇燃气发展中的无序现象。

  2.0.7城镇燃气厂站建设位置的选择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城镇燃气供应系统设计的要求。

  燃气设施选址选线应考虑应避开地震带、泥石流、洪涝等地质、水文自然条件,防止发生自然灾害时造成重大损失,避免或减少对保护对象的危害;同时,还应当考虑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外部条件,方便厂站的建设和运营。

  2.0.8城镇燃气主干管道选线应结合城镇道路布置,既要满足燃气可靠供应,又要减小燃气事故对交通的影响。

  燃气用户遍布城镇各个角落,为保障城镇燃气供应,一般情况下,燃气管道应布置在城镇道路下。为防止和减少燃气事故对城镇交通的影响,大口径和高压管道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繁华的街道。

  2.0.9城镇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军事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等应保持本规范和其他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保护和控制距离。

  2.0.10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气态管道、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液态液化天然气管道应避开居民区、商业和人员密集区域、军事设施区域、其他危化品生产和储存区域等。

  2.0.11调压站的选址应符合规划和管网系统布置的要求,与周边建(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2.0.12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3基本性能化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应配置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且应保持合理可行的供气工艺参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民、商业和不可中断用气的用户,除维护抢修外,不得随意停气;

  2燃气设施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下的强度且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3供应系统应具有合理的供气压力,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

  4供应系统应具有保证管网正常情况下不超压、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以减少事故影响的必要安全保护装置。

  城镇燃气供应除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外,还应具备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条件,如燃气质量、储气调峰设施、调峰气源和应急供气措施等,这是安全稳定供气的基础。只有供应的燃气组份、热值和压力等供气参数相对稳定,才能保证燃具和用气设备的正常工作,也是保障用户安全稳定用气的必要条件。

  3.1.2城镇燃气的供应,应保证燃气热值和组分稳定,其组分变化应满足城镇燃气互换性的要求。

  城镇燃气分为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不同类别,每一类燃气按组分和特性不同分为若干种。燃气质量包括燃气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燃气燃烧器具都是根据一定的燃气组分设计和调整的。燃气组分发生变化,燃烧稳定性和烟气中的CO也会发生变化;当燃气组分变化偏离设计范围时,会产生熄火、回火、燃烧后烟气中含有过量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导致燃烧器具不能正常使用,影响环境,浪费能源,危害生命健康和安全。

  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用范围内工作,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互换性的要求。

  3.1.3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者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对设置的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为保障供气系统的安全性,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评估,再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重大灾害指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和人为灾害(施工外力、火灾等)。

  3.1.4城镇燃气设施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确禁止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燃气设施建设中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应满足安全、节能与环保的要求。

  3.1.5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1.6燃气设施建设应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应按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3.1.7燃气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1.8城镇燃气设施施工、运行维护作业场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1.9燃气设施经营者应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设施,并应配备必需的运行、应急和抢修机具和备品配件。

  3.1.10平均日供应量大于10×m3(以天然气热值计)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系统。

  满足一定规模的供气系统对运行管理要求更高,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

  3.1.11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按最高工作压力分级进行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并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

  按最高工作压力分级是国际通行做法。避免了按设计压力分级带来的更高要求,从而降低了建设和运行成本。

  3.2燃气厂站

  3.2.1城镇燃气厂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城镇燃气规划或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气源供气条件和用户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城镇燃气厂站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城镇燃气厂站等级划分主要是控制厂站建设规模、厂址选择原则和平面布置要求的主要依据。上述分级是根据场站等级危险程度核算,按当量相同划分。

  3.2.2城镇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厂站内设备及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厂站主要建(构)筑物是指站内大型工艺基础设施和厂房(包括调压计量间、压缩机间、灌瓶间等)和办公用房。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采用。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的要求。

  考虑到厂站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本条规定厂站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也就是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3.2.3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经济合理、安全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的要求。

  燃气系统最重要的就是安全稳定供气并具备系统调度的条件,所以在此强调。

  3.2.4厂站内燃气的有效储存容积应根据气量的供需平衡及调度的要求确定。

  3.2.5厂站内厂房、设备、管线及管线附属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工艺操作、运行检修和燃气置换的要求。

  3.2.6厂站内应根据功能、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3管道和调压设施

  3.3.1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

  钢质管道在腐蚀控制良好的条件下寿命可超过30年;聚乙烯管和铸铁管的使用寿命一般可达40~50年。为了节约资源,规定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的规定主要参考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确定的。

  本条规定的燃气管道不包括燃气管道和燃具之间的连接软管。附属设施包括:(1)管道的阀室、阀井、放空设施;(2)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3)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4)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5)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3.3.2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根据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设置和保持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3.3.3不同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压力调节装置连接。

  3.3.4燃气管道与附件的材质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确定,其性能应符合敷设条件对强度、韧性等机械性能的要求。

  不同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使用的管材及性能应根据设计压力、温度、燃气特性和敷设条件等选用。

  3.3.5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必须根据环境条件采取腐蚀控制措施。

  对于钢质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必须采用防腐层进行外保护,防止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腐蚀,发生漏气,给城镇的公共安全、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等带来重大损失。环境条件是指大气、土壤条件及敷设管线区域的安全设防要求等。

  3.3.6管道安装结束后,必须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对管道吹扫的目的是除去管道中的灰尘、焊渣及施工时进入的杂质和水等,以保证管道的通畅性及对管道进行干燥等。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第12.2节、第12.3节和第12.4节)。

  3.3.7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应及时拆除。不能立即拆除的,应设置有效的标识,并应进行封堵。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7号),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要及时处置,消灭危险源,其余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新(改、扩)建时予以拆除。

  明确停用或废弃燃气管道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应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尽管理义务和责任。对不能立即拆除的停用和废弃燃气管道,应采取保压、惰性气体置换等有效措施密封;未经许可,不得对废弃的燃气管道动火。

  3.4燃气使用和用气设备

  3.4.1燃具和用气设备应根据其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供气压力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操作和维护的场所。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用户应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用户应根据用途、安装条件、使用的燃气种类等因素综合考虑后选择燃具。燃具上标明使用的燃气种类与实际使用的气质相同。参考美国国家燃气规范(NFPA54),燃气用具、附件和应用设备都应是批准的。

  3.4.2选用燃具和用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铭牌上规定的燃气类别和特性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

  2燃具和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或火焰监控等安全控制装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1规定燃具铭牌上规定的燃气类别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包括小类别的一致性,如天然气中12T、3T等。燃气类别不一致容易导致出现安全事故。

  2当燃具和用气设备意外熄灭时,熄火保护装置就会自动关闭气源,这样就不会通过燃气灶引起燃气泄漏。

  3.4.3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一般通风较差,由于燃烧需要氧气和燃烧的废气不容易排除及燃气泄漏后容易积聚和滞留。参考美国国家燃气规范(NFPA54),当存在腐蚀性或可燃的工艺烟气或气体时,应采取安全处置它们的措施。这种烟气或气体包括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氯和卤化烃。

  3.4.4燃具和用气设备不应安装出厂产品以外的可能影响燃气燃烧的装置或附件。

  3.4.5当燃气供给压力高于燃气应用设备设计的工作压力时,或压力变化超过燃具的额定压力允许波动范围时,应安装调压器。

  用气不均匀性是城镇燃气供应的特点,因此,极易引起燃具前压力波动。压力过高或过低,不仅使燃气用户用气体验差,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商业和居民、小型工业和居民合用一台调压器,调压器后下游低压管道较长,调压器的稳压精度差,高层建筑附加压头等,都可能导致供给压力过高。压力过高,可造成灶具尖端呈黄焰,火焰脱离火口燃烧,热水器点火故障等,严重时,甚至可能使燃气表被爆,软管被冲脱落。

  3.4.6既有燃具和用气设备改造或燃具改变燃气种类时,应对使用的环境进行复核。

  3.4.7使用液化石油气或燃气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燃具和用气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场所。

  4燃气质量

  4.0.1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及可燃气体混合气体,其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基准值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的规定采用。

  4.0.2城镇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有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的工业用户除外)。

  4.0.3用做城镇燃气的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高位发热量、二氧化碳摩尔分数、总硫和硫化氢质量浓度、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中的一类气或二类气体质量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4.0.4用做城镇燃气的页岩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页岩气高位发热量、二氮化碳摩尔分数、总硫及硫化氢质量浓度、交接气点压力下的水露点应符合《页岩气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XXXXX-X中的一类气或二类气体质量的规定;

  2在输送条件下,当管道管顶埋地温度为0℃时,水露点不应高于-5℃,进入输气管道的页岩气水露点的压力应是最高输送压力;

  3在页岩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页岩气中不应存在液态烃,固体颗粒含量不应影响页岩气的输送和使用。

  4.0.5用做城镇燃气的煤层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层气高位发热量、二氧化碳摩尔分数、总硫及硫的氮质量浓度、交接气点压力下的水露点应符合《通过管道输送的煤层气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NB/TXXXX-X中的一类气或二类气体质量的规定;

  2在输送条件下,与管道管顶的埋地温度为0℃时,水露点不应高于-5℃,进入输气管道的煤层气,水露点的压力应是最高输送压力;

  3进入输气管网输送的煤层气中固体颗粒直径应小于5μm。

  4.0.6液化石油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的有关规定。

  4.0.7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4.0.8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4.0.9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3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4.0.10城镇燃气加臭剂质量及添加量的检测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并不应对人体有害、对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不应有腐蚀性;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燃气厂站

  5.1站区布置

  5.1.1城市中心城区不应建设八级及以上天然气门站和储配站;不应建九级及以上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八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八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不应建四级及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配站、三级及以上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不应建四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其它燃气厂站的合建站。

  5.1.2八级及以上天然气门站和储配站、八级及以上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调峰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及以上液化天然气储配站、二级及以上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五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

  5.1.3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合建时,应采用围墙将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分隔开。

  5.1.4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

  5.1.5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

  5.1.6厂站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的要求。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50m,对外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4m。

  5.1.7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5.1.8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内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生产区的地下管沟内应填满干砂。

  5.1.9液化天然气调峰站、液化天然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液化天然气橇装站不应利用液化天然气槽车作为储存设施直接气化供气。

  5.1.10不同类型的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2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4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的总容积大于2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5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有关规定。

  5.1.11除液化天然气全容罐、双容罐外,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组四周应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

  5.1.12严禁在液化天然气储罐区防护堤内设置液化天然气钢瓶灌装口。

  5.2设备和管道

  5.2.1燃气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压力、温度、合理使用年限等条件的要求,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5.2.2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

  当某种原因使控制点的压力超过设定值时,自动将燃气气源切断或将超压燃气排放至大气,以保护设备、管线和用户的安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中对放散管的高度和至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作了相应的规定。

  5.2.3进出厂站的燃气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当厂站内埋地钢质管道未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或采用独立的阴极保护系统时,其与厂站外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的埋地钢质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

  燃气进出站管道设置阀门作用是发生事故时能切及时断燃气,是防止事故扩大的一种安全措施。燃气进出站管道应设置绝缘连接主要是考虑站内管道与站外采用阴极保护防腐的输配管道相互绝缘隔离,延长输配管道的使用寿命。

  5.2.4应采取措施防止燃气调压装置出口管道及相关设施的工作温度低于设计温度。

  5.2.5压缩机和泵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

  5.2.6储存、输送低温介质的储罐、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措施。

  5.2.7站内用气设备的可燃气体入口接管应为固定连接。

  5.2.8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液化天然气槽车或拖车在充气或卸气作业时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处,并应有防止车辆移动的固定措施。

  5.2.9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5.2.10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液相管道两阀门之间应设管道安全阀。

  防止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管道因受热压力升高造成管道破裂。

  5.2.11厂站内工艺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的有关规定。对于属于压力管道的工艺管道,其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和《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的有关规定。

  5.2.12厂站内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压力或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相应的设计压力,其材质应与工艺介质相适应。

  5.2.13不得采用电阻焊钢管、螺旋焊缝钢管制作管件。

  5.2.14厂站内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及附件。

  5.2.15管道焊接材料应根据被焊件的工作条件、机械性能、化学成分、接头形式等因素确定,应选用抗裂纹能力强、脱渣性好的材料。对焊缝有冲击韧性要求时,应选用低温冲击韧性好的材料。

  5.2.16管道焊接及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有关规定。

  5.3燃气储罐

  5.3.1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

  5.3.2低压干式燃气储罐的密封系统应能可靠地运行。

  5.3.3严寒和寒冷地区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有防止水封冻结的措施。

  5.3.4低压燃气储罐应设置具有显示储量、高低限位调节及报警功能的装置。

  5.3.5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5.3.6固定容积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检测、安全泄放、切断等装置。

  5.3.7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出口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并应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

  5.3.8容积大于0.1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应固定安装或长期存放在建筑物内。

  5.3.9液化石油气储罐第一道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T~HG/T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带颈对焊法兰、带内环和对中环型的金属缠绕垫片、专用级高强度全螺纹螺柱、Ⅱ型六角螺母的组合。

  5.3.10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奥氏体不锈钢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容积大于或等于m3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5.3.11液化天然气储罐应为双壁罐,且盛装液化天然气的内罐应为焊接结构。

  5.3.12低压干式稀油密封储罐应设置防回转装置,防回转装置的接触面应有防止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5.4安全和消防

  5.4.1厂站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工艺要求制定运行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5.4.2厂站内应根据功能、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系统。

  5.4.3厂站内燃气储罐、设备的设置和管道的敷设应满足防火的要求。

  厂站内燃气储罐、设备的设置和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规定。

  5.4.4厂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具有爆炸危险生产厂房的防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规定,厂站内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二级”的规定。

  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发生了火灾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具有爆炸危险生产厂房的防爆要求是指厂站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散发较空气重可燃气体的生产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等,防爆要求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有关规定执行。

  5.4.5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为不可间断供气用户气源的门站、天然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等厂站的用电负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的“二级负荷”的要求。

  2天然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的消防水泵用电负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的“二级负荷”的要求。

  5.4.6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应根据运行介质、工艺特征、运行和通风等条件确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

  5.4.7厂站内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应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中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将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和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其防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

  5.4.8厂站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5.4.9厂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内不应有燃气聚积和滞留,严禁在厂房内直接放散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

  5.4.10厂站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下限的20%。

  5.4.11低温燃气储罐区、气化区等可能发生低温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连续检测可燃气体泄漏的低温检测报警装置和相关的连锁装置。

  用以监测储罐生产情况,发生事故时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5.4.12对可能受到土壤冻结影响的低温燃气储罐基础和设备基础应设置温度检测装置,并应对储罐基础和设备基础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防止液化天然气或低温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时,破坏整个低温储罐的基础结构。

  5.4.13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厂站的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天然气厂站集液池应设置固定式局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应与低温探测报警装置联锁。

  2液化天然气低温常压储罐罐顶通向大气的安全阀出口管应设置固定干粉灭火系统。

  3采用混凝土外壁的储罐,当管道进出口在外罐顶时,应在罐顶泵平台处设置固定水喷雾系统,储罐的罐顶和罐壁可不设置冷却水系统。

  4液化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应设于防护堤外距罐壁不小于15m的地点。严寒及寒冷地区设置在室外时,控制阀及其连接管道应采取伴热保温措施。

  5液化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炮),应设置在防护堤外,距保护对象15m范围内的消火栓(炮)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的可使用得数量内。

  5.4.14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0L/s厂站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管网。

  5.4.15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厂站,应设置独立的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管水系统,且不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合用。

  5.4.16厂站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不间断电源工作时间不应小于4h。

  5.4.17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应设置全站紧急切断装置,控制室内应设置启动按钮。紧急切断装置应只能手动复位。

  5.4.18厂站内的工艺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接入排水管道。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污水中可能含有一些液化石油气凝液,且挥发性很高,故限制其直接排入下水道,以确保安全。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的有关规定,另外还要根据排放的地点确定符合的标准。例如,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还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的有关规定;野外直接排放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的有关规定,直接排入农田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的有关规定。

  5.4.19厂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通风措施。工作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联锁。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设计时可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通风方式。本条规定的工作和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相关规定一致。换气次数指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5.4.20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前,应先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轮换操作。

  在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作业时,操作人员经常会进入阀门井、检查井等地下场所。在这些场所中,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其他有害气体,还有可能缺氧。如氧气浓度过低,会造成人员缺氧窒息;如一氧化碳或硫化氢浓度过高,对人员的安全也会造成威胁。因此,为保证人员安全,在检测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其中可燃气体浓度小于爆炸下限的20%;氧气的浓度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中的规定:氧气浓度大于19.5%;一氧化碳及硫化氢的浓度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中的规定:一氧化碳浓度小于30mg/m3,硫化氢浓度小于10mg/m3。要求操作人员采取轮换作业方式和有专人现场监护是为了有效的实现现场互助和自救。

  5.4.21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不得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气瓶和运输车充装。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不得小于0.05MPa,目的是为了防止瓶内出现负压造成危险。

  5.4.22卸(装)车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滞留在密闭管段内的液化天然气液体进行回收或放散。

  卸(装)作业结束后,如果密闭管段内滞留液化天然气液体,该液体将接受外界传入的热量而迅速气化,使得该管段压力急剧上升,管道产生爆裂,应通过工艺操作将管段内液化气液体进行回收或放散,保证安全。

  5.4.23当厂站出现大量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全站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停止站区全部作业、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当因泄漏造成火灾时,除控制火势进行抢修作业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热、降温处理。

  5.4.24液化天然气泄漏着火后,严禁用水灭火。

  液化天然气密度小,用水灭火会造成液化天然气浮在水面继续燃烧,喷射的水不但不能遮盖液化天然气,也不能隔绝空气,反而会将液位升高,溢出容器或使之冲流到更大的范围,使燃烧面积扩大。

  5.4.25液化石油气气瓶灌装后,应对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志。

  气瓶的灌装量是必需严格控制的,如果灌装时超过规定的重量,当气瓶温度达到60Co之前就会出现“满液”现象。出现“满液”时的温度由超装的程度决定,超装的越多,出现“满液”的温度越低,甚至要低于正常的环境温度。当气瓶“满液”后,若温度再升高,液体的膨胀就受到气瓶容积的限制,处于受压状态。由于液化气体的膨胀系数比其压缩系数大一个数量级,其膨胀量远大于可压缩量,一旦温度上升,将导致“满液”的气瓶内压力急剧上升。由此可知,气瓶超装是十分危险的。

  5.4.26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

  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内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少量液化石油气泄漏,保持生产车间通风良好避免发生火灾。

  6管道和调压设施

  6.1燃气输配管道

  6.1.1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高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围0.7m范围内的区域;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围5m范围内的区域。

  6.1.2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高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围0.7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围5m~50m范围内的区域。

  6.1.3穿跨越工程的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应由管道建设单位和被穿跨越设施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6.1.4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6.1.5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6.1.6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6.1.7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构)筑物时,建(构)筑物与燃气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大于80m。

  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2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6.1.8新建燃气管道通过的区域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的燃气管道保护要求时,管道建设单位应提出防护方案,应经专家评审论证,并由燃气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6.1.9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建设前,在燃气规划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1.10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架空的建(构)筑物除外)的下面敷设。

  6.1.11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不应在通行行人、汽车和火车的交通桥梁上敷设。

  6.1.12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的有关规定,且应采用PSL2级。

  6.1.13压力大于1.6MPa且不大于4.0MPa的燃气管道管材的最低屈服强度不应小于MPa。压力大于4.0MPa且不大于6.3MPa的燃气管道管材的最低屈服强度不应小于MPa。

  6.1.14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1.14的规定。

  6.1.15地下燃气管道的埋设深度应符合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要求。应根据冻土层、路面荷载、道路结构层以及所采取的防护措施确定。车行道地下燃气管道的最小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人行道及田地下燃气管道的最小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4m。

  6.1.16当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应满足交通和运行维护的要求,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有效防护措施。

  6.1.17地下燃气管道不应直接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通行隧道及其他沟槽内穿过(综合管廊除外)。当受条件限制必需穿过时,应采取增设套管等防止燃气泄漏到沟槽中的措施。

  6.1.18当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采取不影响交通、水利设施和保证燃气管道安全的下列防护措施:

  1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当燃气管道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跨越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

  3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6.1.19燃气管道河底穿越时,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对于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对于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且应满足疏浚和投锚的深度要求。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两岸上、下游的位置应设立标志。

  6.1.20下列地点的燃气管道应设置满足检修和事故处置要求的切断阀门:

  1最高工作压力为0.01MPa~1.6MPa的燃气管道上每2km;

  2高压燃气管道按地区建筑物密度为2km~32km之间设置。

  3燃气支管的起点处。

  在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上设置阀门,是为了便于在维护或接新管操作或事故时切断气源,设置位置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要了解当两个相邻阀门关闭后受影响而停气的用户数量不应过多。

  将阀门设置在支管上的起点处,当切断该支管供应气时,不致影响干管停气;当新支管与干管连接时,在新支管上的起点处所设置的阀门,也可起到减少干管停气时间的作用。

  6.1.21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腐蚀控制措施。

  6.1.22新建的下列地下钢质燃气管道必须采用外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系统的腐蚀控制措施:

  1设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

  2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mm,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燃气管道。

  新建的埋地钢质管道应采用防腐蚀层辅以阴极保护的联合防护方式,是保证管道设计使用寿命的最好方法,也是发达国家普遍做法,在许多国家已列人相关法规。美国腐蚀工程师协会标准NACERP在年发布时就率先规定,英国国家标准BS等随后也作出规定。

  在此强调管道的阴极保护,主要是由于以往城镇燃气钢质管道的腐蚀控制措施主要考虑的是采用管道的外防腐层防腐。

  6.1.23新建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应与管道同时实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6.1.24埋地钢质燃气管道下沟前必须对防腐层进行%外观检查,回填前应进行%电火花检漏,回填后必须对防腐层完整性进行全线检查,不合格必须返工处理直至合格。

  6.1.25燃气管道的外防腐层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检测;采用阴极保护时,阴极保护在正常运行时不应间断。

  6.1.26敷设在城市综合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钢管。进、出综合管廊的天然气管道应在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为确保天然气管道及综合管廊的安全,进行规定。

  天然气管道运行出现意外情况时,应能够快速可靠地通过阀门进行控制,为便于管线维护人员操作,一般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将控制阀门布置在管廊外部的阀门井内。

  6.1.27对不同级别、不同熔体流动速率的聚乙烯原料制造的管材或管件以及不同标准尺寸比(SDR值)的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电熔连接。

  6.1.28聚乙烯管材与管件的连接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材与管件的连接,必须根据不同连接形式选用专用的连接机具,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或粘接。连接时,严禁采用明火加热。

  6.1.29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

  对管道吹扫的目的是除去管道中的灰尘、焊渣及施工时进入的杂质和水等,以保证管道的通畅性及对管道进行干燥等。

  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第12.2节、第12.3节和第12.4节)。

  6.1.30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6.1.31城镇燃气设施的经营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技能且无间断值班的应急抢险队伍,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和配备应急抢险设备器材,并向社会公布无间断值班的报修电话等联系方式。

  6.1.32城镇燃气管道抢修作业现场,应标识出作业区域,并应在区域边界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6.1.33燃气管道抢修人员严禁在作业区域内穿脱和摘戴作业防护用具。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6.1.34燃气泄漏未查清原因或泄漏未消除时,抢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并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燃气泄漏消除为止。

  6.1.35燃气管道带压开孔、封堵作业时作业区域内不得有火种。

  6.1.36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周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

  6.1.37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气。

  6.1.38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6.1.39管道企业应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6.2调压设施

  6.2.1燃气进口压力大于0.4MPa的调压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建筑物或箱体内,或在独立区域内露天设置。

  6.2.2燃气进口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调压用建筑物外墙或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边缘周围6m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6.2.3在6m~20m范围内,从事上述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燃气经营者同意后实施。

  6.2.4进口压力大于1.6MPa的调压站与下列区域的边界间距不得小于m:

  1大型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2变电站和除燃气外的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6.2.5调压设施区域应有足够容纳设备安装和维修及放置应急物品的面积并应有设置出入通道的位置。

  6.2.6站内设备应布置在离边界围护结构足够远的位置以防止外部侵入。

  6.2.7入口压力大于1.6MPa露天设置的调压设施区域内部应铺设硬质路面以容纳维护车辆和应急车辆,并应设置紧急出口。

  6.2.8燃气调压设施范围内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在易于出现较高侵入危险的区域,应对站点增加安全巡检次数或者侵入探测设备。

  6.2.9在边界维护结构上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出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清晰地标出应急联系电话号码。

  6.2.10对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置在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内。

  6.2.11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的燃气调压箱安装位置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地上单独的悬挂式调压箱距建筑物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m。

  6.2.12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设计和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箱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防爆的要求。

  6.2.13所有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进口管道上必须设置切断阀门。进口压力大于1.6MPa的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阀门设置的距离应满足应急操作的要求。

  6.2.14设置调压装置的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能保证调压装置处于能够正常工作的环境温度。与可燃气体存在环境直接接触的加热表面温度不能超过℃。

  6.2.15存在可燃气体空间且人能够到达的地面位置应使用防静电火花的材料覆盖。

  6.2.16当调压节流效应使燃气的温度达到引起材料失效的程度时,应对燃气进行预加热或者注入抑制剂防止化合反应发生。

  6.2.17调压装置的运行噪声在站点的边界应控制在国家现行环境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6.2.18燃气调压站的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爆炸危险区域的规定选型和安装。应设置过电压保护、雷击保护装置。

  6.2.19当在管网上采用阴极保护措施时,燃气调压站的设备应与进口和出口管道通过绝缘装置进行电气隔离。

  6.2.20调压系统出口压力设定值应保持下游管道压力在系统允许的范围内。调压装置应设置具有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措施。在调压系统失效时,压力安保系统应自动运行并考虑设定容差来避免下游压力超过允许值。

  6.2.21调压设施负责操作或维护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且经过充分培训。设备的维护、更换工作应在专职操作人员的直接指导下进行。

  6.2.22站点配置的便携式灭火器,水龙带绞盘及其它防火设备或装置应由专人定期检查。当站点进行维护时,消防设备应直接可用并置于易取得的地方。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技能培训。

  6.2.23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应对超压管道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还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6.3用户管道

  6.3.1用户燃气管道运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内,不应大于0.2MPa;暗埋、暗封的用户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01MPa。

  2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内,不应大于0.4MPa。

  3工业独立、单层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8MPa;工业其他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4MPa。

  6.3.2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下列场所:

  1卧室、客房、宿舍及更衣室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2设置在人防、避难场所;

  3电梯井和高层建筑中的避难间;

  4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等设备机房;

  5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和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

  5电力、电缆、暖气和污水等沟渠;

  6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7燃气管道不应穿过卫生间。

  6.3.3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必须设置通风和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6.3.4穿越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燃气管道应适应建筑物的沉降;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的支撑和必要的补偿措施。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较长、自重大,作用在底部的力较大和环境温度变化管道产生热胀冷缩产生的推力,管道补偿等设计和安装上是必须要考虑的,否则燃气管道可能出现变形、折断等安全问题。

  6.3.5敷设在室外的用户燃气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系统的室外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

  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主要是考虑室外采用电防腐埋地管道与室内地上管道有电位差,使其相互绝缘隔离,延长室外燃气管道的寿命。

  6.3.6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必须牢固、严密,严禁发生断裂、脱落和漏气等现象。

  用户燃气管道接头脱落漏气发生爆炸,严重影响人身和公共安全,可安装防脱落接头或过流切断的装置。

  6.3.7用户燃气立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

  为了发生事故时能快速切断气源。手动快速式切断阀指四分之一回转、带限位装置的阀门。

  6.3.8用户燃气管道应设在便于安装、检修和不受外力冲击的位置。

  6.3.9暗埋的燃气管道不应有机械接头。

  本规范中规定,暗埋的燃气管道设计年限不应小于50年。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暗埋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连接。

  6.3.10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及影响房屋任何部分的耐火性。

  7燃具、用气设备及使用

  7.1居民用燃具和附件

  7.1.1居民住宅应使用低压燃具,其燃气压力应小于0.01MPa。

  目前国内的居民生活用燃具,如燃气灶、热水器、采暖器等都使用5kPa以下的低压燃气,主要是为了安全,即使中压进户(中压燃气进入厨房)也是通过调压器降至低压后再进入计量装置和燃具的。

  7.1.2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选用直排式;

  2当没有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烟气专用烟道时,热水器应选用半密闭强制排气式和密闭式,采暖热水炉应选用密闭式。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烧时所需要的氧气取自室内,燃烧后产生的废气也排放在室内。这样,在房间密闭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有害气体积聚和氧气缺乏,从而致人中毒。因此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强制排气式热水器采用强制排风或者强制鼓风的方式将燃烧烟气排出室外。密闭式燃烧时所需要的氧气取自室外,燃烧后产生的废气也排放在室外,热水器或采暖炉运行与室内空气完全隔离。

  7.1.3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居民住宅用燃具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通风良好和有给排气条件主要是考虑燃具燃烧需要氧气,而通风条件差燃烧产生的烟气不能及时排至室外,使环境缺氧就会加剧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会对燃具的使用者构成致命伤害。不应安装在卧室内和应安装在非居住房间是防止漏气或缺氧对人身的伤害。

  7.1.4居民住宅厨房内不应设置2种及以上燃气(料)的设施。

  7.1.5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按规定保持一定的间距,条件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与燃具贴邻的墙面应为不燃材料。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与燃具贴邻的墙面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主要是防止火灾的发生。

  美国国家燃气规范(NFPA54)规定,燃气应用设备及其烟道连接管的安装,应与可燃物有一定间距,以使其使用不对人或财产产生危险。

  7.1.6高层建筑及敞开式厨房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

  高层住宅通常人员密集,一旦在安全方面发生问题,后果难以想象。同时,按本规范第7.1.3条的规定,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敞开式厨房将起居室和厨房合二为一,当使用空调时,燃气管道与设备就被封闭在门窗紧闭的空气不流通的环境之中,形成了安全隐患。因此,规定高层建筑及敞开式厨房燃具的安装环境要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同时要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7.1.7住宅内不得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浴室内严禁设置热水器和采暖炉。

  以燃气为原料直接燃烧的取暖设备,利用燃烧板直接燃烧散热并释放红外线加热空气,达到取暖的效果。此类设备明确标识“禁止在室内使用”、“仅供户外使用”等,即使该设备多数具有低氧自动熄火保护、震动和倾倒自动熄火保护、熄火自动切断气源保护的三重安全保护功能,但在户内或室内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存在极高的安全隐患。在环境密闭、空气不流通的情况下,一旦煤气燃烧不充分,人体长时间吸入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的气体,就有可能造成煤气中毒。

  浴室面积通常较小,淋浴时通常也是门窗紧闭的,通风不畅。热水器工作时消耗氧气很多,造成室内缺氧,同时,缺氧的情况下如果继续使用,造成燃气不完全燃烧,产生一氧化碳,导致人体中毒。

  7.1.9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十层及十层以上居民住宅内使用。

  瓶装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可燃气体,火灾危险系数高,一旦泄漏会迅速气化,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高层建筑在人员疏散、扑救火灾上难度较高。鉴于液化石油气火灾的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液化气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等因素,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凡使用可燃气体的高层民用建筑,在设计时,必须考虑设置管道煤气或管道液化石油气。

  7.1.10居民用户管道供气系统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部位和设置方式应满足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灶具前的阀门应设置在灶具附近容易开关的地方;热水器、采暖炉等燃具阀门应设置在更换维修燃具时方便操作的地方;

  2燃气引入管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且应设置在单元外公共场所;

  3调压器前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

  4燃气表前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当调压器和燃气表相连时,两者之间可不设置阀门;

  5燃具、用气设备前应设置阀门;燃气热泵、直燃机等用气设备前应设置阀门;

  6放散管起点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

  7.2商业、工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及附件

  7.2.1商业用户的燃具和用气设备不应安装在易燃易爆品的堆存处,且不应设置在宿舍、更衣室、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人员休息的地方。

  当人们处于睡眠或休息状态中时,肌肉放松,神经反射减弱,可以使人们的大脑和身体得到休息、休整和恢复。一旦燃气泄漏或缺氧,极易导致人身中毒事件的发生。

  7.2.2商业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3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4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

  5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室内新风量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6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控制系统。

  7.2.3用餐区域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等气瓶装置。

  一方面,用餐区域人多,属于人员密度大的区域;另一方面,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等气瓶的附件较多,钢瓶的角阀、调压器、减压阀等,用餐人员万一误操作,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7.2.4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液化石油气除外),应有独立事故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及自动切断的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措施。

  地下室、半地下室属于通风不良场所,正常情况下有机械通风。事故工况下,空气中有可燃气体或烟气或可燃气体和烟气的混合气,对排放口也有一定的要求。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及自动切断的连锁是预防和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7.2.5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7.2.6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泄压阀。

  2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07MPa。 

  3使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7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及鸟类等小动物进入管道和房间的措施。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应采取接地措施,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7.2.8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7.2.9商业和工业用户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公共服务和工业用户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当燃气表与燃具和用气设备距离较远时,还应在燃气表后设置1个阀门。

  2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使用中、高压燃气时,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应串接2个阀门。

  3带有机械鼓风的用气设备,在风管上应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应设置止回阀。

  7.3连接软管 

  7.3.1燃具与管道的连接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软管,并应安装牢固。燃具和用气设备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水器、采暖炉和燃气热泵不应使用橡胶软管;

  2燃气沸水器、蒸箱等固定式商业燃具应采用金属软管,燃气大锅灶、中餐燃气炒菜灶等大功率商业燃具应采用硬管连接。

  7.3.2民用灶具与燃气管道连接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7.4用户计量

  7.4.1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设置燃气计量装置。

  7.4.2燃气计量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   

  7.4.3燃气计量装置严禁安装在卧室、卫生间以及危险品和易燃品堆放处。

  7.5用气环境和给排气

  7.5.1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通过自然换气或机械换气排出室外。当自然换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换气。

  7.5.2安装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热水器排烟不得排入灶具烟道。

  直排式燃具是将燃烧的废气直接排在屋内,如果不能及时排至室外,室内缺氧使燃烧恶化和废气中的有害气体剧增对人体有致命的伤害。机械排烟设施包括住宅厨房中的抽油烟机。

  热水器排烟不得排入灶具烟道的原因:1)厨房内的烟道是为灶具排烟所设置的。2)由于烟道质量的问题,会发生串烟的问题;燃气热水器发生故障可能会产生一氧化碳或可燃气体直接进入排烟道,容易影响其他的楼层住户的安全。3)当灶具烟道的废气浓度增加时,可能引起烟道式燃气热水器熄火。

  7.5.3居民住宅内燃具的烟气应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

  2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烟气不得回流。

  3燃具的排气筒、排气管应保持畅通,应远离室外空调进风口;排出的烟气不应窜入或回流至卧室和起居室等房间。

  7.5.4换气设备应根据燃具类型、房屋建筑型式等条件选择,换气设备的性能及结构型式应满足给排气的需要,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5.5烟气的排气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空气畅通的开放空间;

  2排气口不应对着建构筑物的门窗洞口,应远离室外空调进风口,与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和缝隙应有一定的距离。

  7.5.6高海拔地区安装排气系统时,应考虑海拔高度对排气量的影响。排气系统的最大排气能力,应按在海平面使用时的额定热负荷确定,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小排气能力,应按实际热负荷(海拔的减小额定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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